彰 化 縣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設 置 要 點
►民國92 年6 月20 日府教督字第0107139 號函訂定
►民國93 年7 月8日府教督字第0930130360號函修訂第三點、第六點
►民國95 年3 月28 日府教督字第0950058685 號函修訂第三點、第六點、第七點及刪除第八點
►民國 96 年 7 月 25 日府教督字第 0960149345 號函修訂第三點
►民國 98 年 4 月 13 日府教督字第 0980085767 號函修訂第三點
►民國 99 年 8 月 12 日府教督字第 0990203445 號函修訂第三點
►民國 100 年 8 月 16 日府教督字第 1000272786 號函修訂第三點
►民國 104 年 6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040184718 號函修訂第三點
►民國 107 年 9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070310862 號函修訂名稱、第一點
►民國107年9月28日府教學字第1070341287號函修訂第六點
一、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帶動教育革新,推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, 及加強研究發展改進國民教育,提升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國民中小學師資素質,特設國民教育輔導團(以下簡稱本團),隸屬本府教育處。
二、輔導目標:
(一)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,提升國民教育品質。
(二)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,豐富教師教學內涵。
(三)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,鼓勵創新,發揮教育功能。
(四)激勵教師服務情緒,解答教學疑惑,增進教學效果。
三、本團為任務編組,其組織如下:
(一)置團長一人,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,綜理團務;置副團長一人,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,襄理團務。
(二)設行政組、資訊組、輔導組、研習組,每組置組長一人,由本府教育處督學兼任,承團長之命,負責規劃並推動該組年度工作計畫。
(三)置幹事二至三人,由本縣教師調兼,協助執行各項輔導工作。
(四)各學習領域輔導小組置組長一人,由本府教育處督學或科長兼任;置召集人國中、國小各一人,由國中小學校長兼任,負責規劃與執行該領域年度輔導工作計畫。
♦語文學習領域分成本國語文、本土語言及英語文,生活課程獨立設組。為因應階段性任務需求,增設人權教育、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,得另置重大議題或新興議題輔導團,其遴選資格比照領域輔導員。
(五)各學習領域輔導小組置副召集人,國中、國小各若干人,由國中小校長兼任,協助召集人推動團務。
(六)各學習領域輔導小組置專任輔導員一人、兼任輔導員二至二十人,由各國民中小學主任或教師兼任。未設專任輔導員之輔導團小組,得由兼任輔導員兼小組聯絡人。
(七)顧問若干人,由本府教育處聘請學者專家擔任。
♦ 前項人員由本府教育處遴聘,並辦理專業成長進修,以提升其專業知能。召集人、副召集人、輔導員及幹事之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。
♦專任輔導員集中於本縣教師研習中心執行本團任務,每週返回原服務學校授課二節,並需出席輔導團相關會議;兼任輔導員每週公假一天(減課二至四節為原則)執行任務;兼任輔導員兼小組聯絡人,得再減課二節為原則,且需出席相關會議,並協助執行團務運作。執行任務期間之課務,得以代理代課方式辦理。
六、輔導員與幹事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、主任甄試時,其在團服務年資, 專任輔導員比照處室主任年資,兼任輔導員與幹事比照組長年資(取得主任儲訓證書者比照處室主任年資)採計積分;並加計特殊加分,服務滿一年以上每年加零點五分,最高三分。